生前契約

首頁>如何選擇生前契約

  • 01
    生前契約業者需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方可合法銷售生前契約 ,優禮不僅完全符合,甚至超越。

    法規內文:非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不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公司、須具一定規模;其應備具一定規模之證明、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使得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
    前項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備註:原法規為「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為「殯葬管理條例第50條第3項之一定規模」,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 02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生前契約預收款項百分之七十五需交付信託,吉成契約預收款皆逐筆交付新光銀行信託,隨時可登入新光銀行網頁查詢。

    法規內文: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合法生前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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