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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1 殯葬場所防疫管制措施

殯葬場所防疫管制措施
111 年 4 月 22 日施行
一、 進入各殯儀館之禮廳、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等治喪場所之人
員,應遵守實聯制,體溫量測、消毒,保持社交安全距離,除飲食外,須全
程佩戴口罩。
二、 殯葬場所管理單位應確保進入之人員落實前項管制措施,並加強環境清潔消
毒、員工健康管理、確診事件即時應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造冊之「第一線處理大體之工作人員」接
種 COVID-19 疫苗,並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上述人員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並提醒接種 2 劑疫苗已滿 12 週
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
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
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之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
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未達第 3 劑施打時間
者,快篩試劑費用每週 1 次由公費補助;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仍須每
週 1 次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始得提供服務。公費補助快篩試劑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防疫
經費或一般業務費支應。
    (三)第一線處理大體之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應
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四)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
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

    (五)每月應抽查上述人員是否完整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抽查比率為上 述人員之 10%,倘發現尚有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之人員,應輔導限期改 善。

    (六)上述人員須做好個人防疫措施(如勤洗手、戴口罩等),始得繼續執行工 作。

四、 於殯儀館外辦理治喪者,比照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五、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特定區域實施較嚴格之防疫措施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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