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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 專業殯葬行為須委託合法殯葬業者

專業殯葬行為須委託合法殯葬業者

102-05-09最新消息

 

      內政部本(102)年4月29日台內民第10201753422號函文,對於各縣市轄區內未經設立許可之殯葬業者,以家屬自辦名義租借使用公有殯葬設施並從事殯葬事宜等,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處理等事項,並要求加強對所屬殯葬設施租借之管理,以確保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殯葬管理所表示,94年1月13日府民禮字第0940004437號函明示,家屬辦理殯葬事宜,僅得申請租借使用本市殯葬設施,如係接運遺體、入殮、洗身化粧、佈置奠禮廳、辦理告別奠禮儀式等專業殯葬行為,須委託合法之殯葬業者辦理。
      殯葬管理所又表示: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又同條例第84條規定,違反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文轉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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