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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事項

壹、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及其聯絡方式

契約應載明消費者姓名、聯絡方式及殯葬服務業者名稱、聯絡方式。

二、  契約審閱期間

契約及其附件之審閱期間應予載明不得少於五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三、契約標的

契約係由消費者、殯葬服務業者雙方訂定,由殯葬服務業者提供消費者死亡後之殯葬服務。

四、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契約

殯葬服務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殯葬服務業者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契約。

五、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殯葬服務業者依契約所提供之葬服務項目與規格。

殯葬服務業者依本契約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以            縣(市)為服務範圍,如超出服務範圍時,其所生費用由消費者、殯葬服務業者雙方另為約定。

六、對價與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   元整,消費者應支付予殯葬服務業者,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消費者、殯葬服務業者雙方議定付款式如下:

一次總繳:消費者於簽約時將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繳款。

分期繳付:簽約時消費者繳付新臺幣   元,餘款新台幣      元,經雙方議定分   期,按□月□季□半年□年分期繳納,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繳款。

其他款方式

殯葬服業者對消費者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七、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2、       

3、       

消費者契約執行人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殯葬服務業者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另為約定之。

八、服務程序與分工

契約提供之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

九、契約執行人之指定

殯葬服務業者同意消費者指定      為契約執行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並附願任契約執行人同意書),於消費者死亡後以自己名義執行本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變更契約執行人並通知殯葬服務業者:

一、契約執行人先消費者死亡。

二、契約執行人不願不能繼續擔任。

三、消費主動變更。

消費者簽約後契約執行人不存在或無法執行契約,而消費者不能指定或變更契約執行人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順序定之。

十、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殯葬服務業者於接獲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業者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予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

十一、消費者之親友對契約應予尊重

為確保契約之履行,消費者之親友對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契約執行人與消費者之親友就契約履行意見不一致時,以本契約之內容及契約執行人之意見為準。

十二、專任服務人員

殯葬服務業者為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 務。

十三、同級品之替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殯葬服務業之事由,致契約所訂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殯葬服務業者應經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十四、預收款交付信託

自訂約日起,至消費者死亡、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消費者所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殯葬服務業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       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消費者查閱。

殯葬服務業者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消費者死亡後之依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外,不得提領或動支。

殯葬服務業者將第一項價款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書面或依約定之方式主動告知消費者。

十五、遲延繳款之處理

消費者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殯葬服務業者同意給予消費者___日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消費者進行催告;殯葬服務業者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

         (每日利率不得逾萬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十六、契約之完成及效力

契約於殯葬服務業者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約履行完成止。

消費者於未付清全部價款前死亡,殯葬服務業者仍應依約提供殯葬服務,餘款由消費者之契約執行人給付。

十七、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消費者死亡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消費者得每    年檢視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殯葬服務業者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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